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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村公益性墓地需要哪些条件?

2024-09-04 昆明墓地网 249

  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自身具有福利性、保障性以及依附于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的特性,其取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主体要件,即农村墓地使用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的身份性要求是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资格基础,这就将城市居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排除在外。主体的限制性有利于对有限墓地资源合理分配,有利于防范墓地买卖问题的滋生。

  第二,形式要件,需取得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这也体现墓地必须临近使用时才可取得的性质,与我国法律严禁建立“活人墓”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有利于遏制有限墓地资源的浪费,也符合墓地这种土地利用形式的本质。

  第三,程序要件,需依照一定程序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取得。一般应由村民根据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后报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履行必要的行政手续有利于对墓地使用的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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