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确保人口数据真实准确,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等相关规范,现就规范瑞丽市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时限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请家中有已离世亲属未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居民,于2025年6月30日前,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申报注销户口时,需由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亲属、抚养人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如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三、办理地点
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其中户籍所属地为银河派出所、瑞宏派出所、勐卯边境派出所、团结边境派出所的居民请到瑞丽市政务服务中心(瑞丽市人民政府后面)二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
四、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户口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先行登记,事情终结后及时注销。同时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如有疑问,可拨打瑞丽市公安局户政咨询电话咨询:0692-4126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