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牺牲,符合什么条件评定为烈士?
答: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文件依据:【公开】《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2.军人牺牲,符合什么条件评定为烈士?
答: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3.军人牺牲评定烈士由什么单位批准?
答: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4.军人死亡,符合什么条件评定为因公牺牲?
答: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5.军人死亡评定因公牺牲由什么单位批准?
答: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因公死亡的)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6.军人死亡什么情况确认为病故?
答: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7.军人病故由什么单位确认?
答: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8.烈士评定的流程?
答: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文件依据:【公开】《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9.公民牺牲后相关证书如何发放?答: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文件依据:【公开】《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10.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相关证书如何发放?
答: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文件依据:【公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11.《烈士光荣证》可以补发吗?
答: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灭失或遗失的,持证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6号)第二十三条
12.申请补发《烈士光荣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补发《烈士光荣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登报遗失声明等。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6号)第二十四条
13.《烈士光荣证》补发程序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提出补发意见,通过全国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不符合补发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证书登记内容保持不变,制发日期填写补发日期;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驳回。补发的《烈士光荣证》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送达持证烈士遗属。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办理变更持证烈士遗属或补发烈士证书事项时,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文件依据:【公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14.烈士安葬在哪?
答: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当地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以予以集中安葬。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战时,参战牺牲烈士遗体收殓安葬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文件依据:【公开】《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四条
15.安葬烈士有哪些方式?
答: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三)其他安葬方式。安葬烈士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文件依据:【公开】《烈士安葬办法》第八条
16.烈士在安葬后可以迁葬吗?
答: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文件依据:【公开】《烈士安葬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