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很早以前就与家人断了来往,现在跟侄孙一家生活,自己也没啥财产,就想着以后自己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留给侄孙,能不能办理公证?答不能 ,公证员分析
一、财产性质
1.丧葬费丧葬费是用于支付死者殡葬支出的费用,通常由单位、社保机构或侵权责任人发放,“专款专用”,不属于死者遗产。权利归属:由实际承担丧葬费用的近亲属申领,超出实际支出的部分可能参照遗产分配,但需协商确定。
2.抚恤金性质:抚恤金是国家或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发放对象为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遗产”。
二、遗嘱中处分丧葬费、抚恤金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仅能处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因权利主体为近亲属,立遗嘱人无权通过遗嘱直接分配。若遗嘱中包含此类条款,可能导致相关部分无效,甚至影响遗嘱整体效力。
公证员建议公证员向张大爷释明了丧葬费、抚恤金的非遗产属性,告知其写入遗嘱的条款无效,建议遗嘱仅处理明确属于遗产的财产。另外建议张大爷可以考虑联系多年没有来往的家人,并与家人就日后的养老等问题进行协商,以各方签署家庭协议的形式来实现张大爷的想法。
后 续
张大爷将其想法告诉了侄孙小张,在侄孙的劝说下,张大爷放弃了要在遗嘱里面处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想法,并在公证员的建议下,与小张签署了两份协议并办理了公证:1、《遗赠扶养协议》:该份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小张负责张大爷的生养死葬,张大爷将其遗产都留给小张。2、《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如果张大爷出现失智的情况,小张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理张大爷的哪些事务。
该案中,虽然张大爷的最初想法没能实现,但是通过上述两份协议也解决了张大爷的后顾之忧。
法律法条
1.《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