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生命的终结,是殡葬活动的开端。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医学上有临床死亡、生物学死亡和脑死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下文所称的“死亡”主要是指自然死亡。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法律对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在殡葬活动中的规定不同。
正常死亡的处理规定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谓正常死亡。正常死亡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它是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其主要规定有以下两点。
《死亡证》的签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规定,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发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