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尸体处理无名尸体是指不知姓名又无主认领的尸体。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公告查找死者亲属;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二)传染病死亡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还规定: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在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后,直接将遗体送火化车间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死者用过的物品,原则上不再保留。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戒毒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戒毒人员死亡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原决定机关。死亡的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员因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死亡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死亡调查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火化尸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死亡戒毒人员患传染病且容易造成传播的,尸体和遗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