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以及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外国人在华死亡处理进行规定。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应立即通知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尸体在处理前应妥善保存(如防腐、冷冻)。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根据外方要求,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可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和相应的神职人员,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个简单的宗教仪式。宗教仪式应在我国规定的宗教场所举行。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我国土葬,应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如外方要求将骨灰埋或撒在我国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我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部级民政部门决定。对于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遗体,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遗体消毒处理后,立即送往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
外国人在华死亡处理
2025-02-23
昆明墓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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