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准”管理规定
1、不准殡葬服务人员在接运遗体、治丧、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和骨灰安葬等所有服务环节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烟酒”等财物;
2、不准殡葬服务人员捆绑殡葬服务项目,漠视家属诉求;
3、不准殡葬服务人员诱导服务对象高消费,损坏群众利益;
4、不准殡葬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对外承揽、推销殡葬业务,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5、不准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丧葬用品及设供应商等各种名义的提成、吃请和其它不当利益;
6、不准殡葬服务人员违规开据证明,私自介绍馆外业务;
7、不准殡葬服务人员违规开具火化证明,出具火化证及殡葬收费票据;
8、不准殡葬服务人员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私自售卖殡葬商品。
9、不准殡葬服务人员值班期间饮酒、带酒精上岗,酗酒滋事、危险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